

第一条 思想品德标准
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二条 知识水平标准
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了解与细胞培养或检验相关的基础理论、技术原理以及标准操作流程;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 专业能力标准
应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条 业绩成果标准
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申报人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严重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请初级应具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说明:
(1)学历教育所学专业需为细胞制备专业或相近的生物、医药、检验、生命科学等相关专业。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需由行业内开展对应细胞制备或检测工作且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权威组织提供。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说明:
(1)学历教育所学专业需为细胞制备专业或相近的生物、医药、检验、生命科学等相关专业。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需由行业内开展对应细胞制备或检测工作且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权威组织提供。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中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被推荐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轻工工程类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中国专利奖、省级专利金奖1项以上(发明人)。
说明:
(1)学历教育所学专业需为细胞制备专业或相近的生物、医药、检验、生命科学等相关专业。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需由行业内开展对应细胞制备或检测工作且合法合规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权威组织提供。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应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熟悉细胞制备与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本专业辅助性的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十条 本资格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第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实施,试行3年。
1. 本专业:指细胞制备、细胞质量管理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 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3. 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 资历:指从取得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 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涉及人等。
6. 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7. 参加完成: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8. 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9. 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上。
10. 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1. 关键性问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2.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指市(厅)级政府部门及省轻工业联合会(学会)的科学技术奖项。
13.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省(部)级政府部门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学会)科学技术奖项。
14. 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5. 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巳发表论文的依据。
交流论文:指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 中文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或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所收录的期刊。
17. 大、中、小型项目:指按轻工业主管工业部门划分标准执行。
18. 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